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昌平區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支持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申報管理及初審工作,強化責任機制,保證資金使用效果,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根據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制定本實施細則。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信息產業發展項目的申報管理及初審工作。
第一章 資金支持內容及項目編號
第一條 自本申報實施細則頒布之日起后,企業新獲取的相應資質方可進行資質獎勵類項目申報。
第二條 上年上繳區級財政收入為1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項目為企業具有示范帶動作用且顯著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信息化在建項目方可進行企業信息化項目建設獎勵申請,申報企業須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且截止到項目申報時當年已投入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的30%,并確保于當年年底完成。對跨年度項目只對本申報周期內發生的項目建設內容和投資金額進行初審及獎勵。
第三條 企業開展對商業模式創新、市場前景好、技術含量高的電子商務、即時通訊、搜索引擎、網絡游戲等領域第三方服務平臺產業化項目方可進行企業第三方服務平臺產業化項目補助申請,申請的項目平臺研發、平臺部署已實施完成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明文件。
第四條 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項昌平區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不得重復;同一企業一年內享受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一般不超過兩項(含兩項)。
第五條 企業信息化項目獎勵申請獲得的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或扶持)資金總額不突破其上年上繳的區級財政收入。
第六條 企業信息化項目和第三方平臺項目,已得到國家或市級資金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
第七條 信息產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名稱、項目編號
項目申報名稱 |
項目編號 |
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1級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1-XTJC01 |
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2級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1-XTJC02 |
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3級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1-XTJC03 |
企業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3級獎勵申請 |
ZXZJ-XX-ZZ02-CMMI03 |
企業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4級獎勵申請 |
ZXZJ-XX-ZZ02-CMMI04 |
企業CMMI(開發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5級獎勵申請 |
ZXZJ-XX-ZZ02-CMMI05 |
企業PCMM(人力資源成熟度模型)評估獎勵申請 |
ZXZJ-XX-ZZ03- PCMM |
企業(信息安全管理)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4-ISO27001/BS7799 |
企業(IT服務管理)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5-ISO20000 |
企業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性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6-SAS70 |
企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規范獎勵申請 |
ZXZJ-XX-ZZ07-GRXXAQ |
企業其他相關國際、國內認證獎勵申請 |
ZXZJ-XX-ZZ08-QT |
企業信息化項目建設獎勵申請 |
ZXZJ-XX-QYXXH |
企業第三方服務平臺產業化項目補助申請 |
ZXZJ-XX-DSFFWPTCY |
第二章 申報資格
第八條 企業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近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第三章 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申報文件構成:申報方應完整地按申報實施細則提供的申報文件格式填寫申報文件,申報文件由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及電子版文件構成,正、副本均須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紅章),并采用軟質紙張進行裝訂、膠封,不得采用活頁方式裝訂。申報文件順序如下:
1. 申報文件封面頁;
2. 申報函(格式);
3. 關于申報文件的聲明函;
4. 法定代表人授權書(格式);
5. 企業資質:
1)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 稅務登記證及近三個月的繳納稅收憑證;
4) 社會保障資金繳納記錄;
5) 申報人的資信證明;
6) 無違法記錄的聲明;
7) 無虛假、惡意質疑投訴記錄的聲明;
6. 其他所需提交的文件:
1) 申報資質獎勵申請詳見附件1;
2) 申報企業信息化項目獎勵申請詳見附件2;
3) 申報企業第三方服務平臺產業化項目補助申請詳見附件3。
(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見附件4)
第十條 申報文件應按照規定格式封裝和標記。如果申報方未按要求密封及加寫標記,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申報文件的誤投概不負責。
第四章 申報文件的遞交
第十一條 申報文件可當面遞交或郵寄至以下地點:
1. 申報文件遞交地點: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信息化管理科
2. 地址:昌平區西環路15號
3. 郵編:102200
4. 電話:010-69746162。
第十二條 申報截止期:2013年7月1日前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對超過截止日期的申報文件,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權拒絕申請,并不保證申報文件的退回。
第五章 申報須知
第十四條 申報方應認真閱讀申報實施細則所有的事項、格式、條款和規范等。如申報方沒有按照申報實施細則要求提交全部資料,可能導致其申報被拒絕。
第十五條 如申報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
第十六條 申報方在申報過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的正常工作,一經發現有干擾舉動,其申報資格將被取消。
第十七條 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任何時候發現申報方提供虛假的資料和在實質性方面失實,有權取消其申報資格,并保留依法追究申報方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申報公告的澄清:任何要求對申報公告進行澄清的申報方,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在申報截止期十五日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或在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定的網站上公開答復。
第十九條 申報公告的修改:在申報截止期十五日前,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可主動地或在解答申報方提出的澄清問題時對申報公告進行修改。申報公告的修改將在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定的網站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二十條 為使申報方準備申報時有足夠的時間對申報公告的修改部分進行研究,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有權決定是否延長申報截止時間,但至少應在申報公告要求提交申報文件截止時間三日前,以書面或在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指定網站發布變更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申報文件收受人。
第六章 項目初審
第二十一條 項目申報管理及初審工作分為項目申報、項目申報材料初審、項目初審委員會專家初評、主任專題會審查、項目上報等環節。
第二十二條 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后,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通過材料初審的項目,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組織項目初審委員會專家聽取相關企業的專題匯報,并根據實際需求針對該項目開展實地走訪考察。
第二十三條 項目初審委員會由技術、經濟(財務)、信息化資質等方面的專家和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作人員組成,專家成員由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昌平區財政局審核確定。初審組人數不低于五人,且為單數,其中技術、經濟(財務)、信息化資質專家人數分別不低于一人。
第二十四條 技術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可行性報告中約定的技術內容、技術水平和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審;經濟(財務)專家主要負責對項目中的投資使用情況和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信息化資質專家主要對資質獎勵申請的項目進行資質評審。
第二十五條 申報文件的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1. 資格性檢查:對申報文件中的資格證明、相關文件等進行審查,以確定申報方是否具備申報資格。
2. 符合性檢查:從申報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申報實施細則的響應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申報文件的要求作出實質性響應。
第二十六條 申報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審查時按照無效申報處理
1. 未按照申報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2. 不具備申報文件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3. 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申報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二十七條 比較與評價:經項目初審委員會初審組初審合格的申報文件,項目初審委員會專家對其項目作進一步的比較和評價,依據企業區級財政收入貢獻、昌平區產業發展方向以及具體項目申報條件進行初審與篩選后,形成初步支持方案,并提交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專題會審查,審查通過后于當年8月底前提交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初審保密原則
1. 初審開始之后,直到授予項目申報方合同止,凡與本次申報有關人員對屬于審查、澄清、評價和比較申報的有關資料以及是否申報通過等,均不得向申報方或其他無關的人員透露。
2. 在初審期間,申報方試圖影響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初審委員會的任何活動,將導致其申報被拒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應適時修訂,在發生變更時,由昌平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通過官方網站發布變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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