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吸引、培育中關村昌平園(以下簡稱昌平園)初創科技中小企業,鼓勵創新創業,推動昌平園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納入《昌平區產業轉型升級政策》統籌,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在預算中統一安排。
第三條 本政策所指的孵化器,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注冊在昌平園內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 定位符合昌平區重點產業發展領域;
(三) 集中孵化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且企業入孵率低于60%;
(四) 具備專業的孵化管理團隊和服務機制;
(五) 經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理委員會認定。
第四條 本政策所指的初創科技中小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 2013年1月1日以后在昌平園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并完成稅務登記;
(二)企業注冊資金50萬元(含)以上;
(三)符合昌平區重點發展和扶持的產業方向,符合孵化器發展定位;
(四)取得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五)已繳納房租半年(含)以上。
第二章 補貼方式
第五條 在孵化器內租用辦公用房的入孵企業,按照租房建筑面積計算,自租房之日起給予日租金20%,且不超過0.5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補貼資金不與企業上年上繳的區級財政收入掛鉤,不受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項目數量的限制)。
第六條 每家企業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三章 受理和撥付
第七條 每年2月份、7月份各組織一次申報工作,入孵企業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 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理委員會負責相關申報受理、核驗材料,并提出支持建議,報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審核。
第九條 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負責組織成員單位研究審核申報項目,并通過網站、報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區政府審批。同時由昌平區產業政策協調辦公室向區政府提交資金撥付申請,經區政府同意后,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政策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